早前大律師公會通過兩項新改革,一是容許大律師有
兼職副業,二是硬性規定實習大律師(徒弟)可從師傅得到每月六千的津貼。有資深大狀清洪對後者沒有意見,但對第一項改革則有很大的反對聲音。他稱大律師要為每個委託他們打官司的客戶負責,如容許大狀兼職的話,便會分心,不能為全新全意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,有違專業。
此外有實習大律師反對提供津貼的規定,認為會「嚇怕」師傅,減少收徒弟。筆者認為這些實習大律師只是為自己「飯碗」出發,而且不是每位剛畢業的法律系學生家境都是那麼富裕,一旦家境不能負擔沒有薪水的實習工作,這些人便可能會選擇從事事務律師,而不會從事大律師。面對這方面的競爭,大律師公會作出這樣的改革是無可口非。況且一個「上了岸」的大律師,我相信他是不介意付少少錢去津貼一個有潛質當大律師的徒弟的。有這樣的懼怕我想只是沒有潛質罷了!
至於兼職大狀損威嚴,我想這也只是為還未「上岸」的大狀另覓出路罷了,不竟大狀這行競爭激烈,你認識的法律問題,或漏洞,其他也認識,這等同會計師一樣,所提出的建議我相信都是差不多,所以不是每個大狀都是那麼好運的,容許他們兼職未嘗不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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